一、辦法起草背景
根據關于辦法的起草說明,辦法出臺主要是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推動中央企業切實加強合規管理,不斷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有力保障深化改革、高質量發展,結合中央企業實際,國務院國資委研究起草。當前,中央企業面臨的內外部環境日趨復雜嚴峻,政府對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管力度不斷加大,迫切需要中央企業深入總結經驗,提高工作水平,加快提升合規管理能力,為建設世界一流企業提供有力支撐和保障。
二、辦法主要亮點解析
1、突出黨的領導,政治站位更高:辦法第六條專門增加黨委(黨組)作用,要求黨委(黨組)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的領導作用,在職責范圍內積極推進合規管理工作,保障黨中央關于深化法治建設、加強合規管理的重大決策部署在企業得到全面貫徹落實。設立公司黨委(黨組)的國有企業應當明確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等規定,使中央企業通過加強黨建來正風肅紀、防范企業合規性風險。
2、進一步拓展了相關概念的內涵外延:比如針對合規義務,在原有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企業章程、規章制度以及國際條約、規則”基礎上,進一步增加了“黨內法規”和“標準”。
辦法還針對“合規管理”概念,增加了“以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為導向”表述,并提別提出了“合法合規性審查”,要求央企建立健全合法合規性審查機制,將其作為經營管理行為的必經前置程序。
3、賦予國資委對央企合規管理情況進行評價職責:考核評價是有效推進央企開展合規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辦法在國資委負責指導監督中央企業合規管理工作職責的基礎上,明確賦予國資委對央企合規管理情況開展評價的職責,以評促建,以考促改,是本次辦法推出的又一亮點。
同時,辦法要求企業完善合規管理評價機制,將合規管理情況作為法治建設重要內容,納入對各部門和子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綜合考核,并將合規職責履行情況作為員工考核、干部任用、評優評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據。要求企業完善違規行為追責問責機制,針對反映的問題和線索,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違規人員責任。
4、強化領導作用,完善責任人制度:建立第一責任人制度,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作為推進法治建設的第一責任人,要求其切實履行依法合規經營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職責,積極推動合規管理各項工作。
5、正式提出合規管理“三道防線”:要進一步明確業務部門主體責任、合規部門牽頭責任、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監督責任,著力打造合規管理“三道防線”工作格局,推動合規要求向各級子企業延伸,確保全面覆蓋、落地見效。
6、建立合規風險庫并實行動態維護:辦法要求中央企業建立合規風險識別預警機制,全面系統梳理經營管理活動中存在的合規風險,建立合規風險庫,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程度、潛在后果等進行系統分析,對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產生較嚴重后果的風險及時發布預警。同時,辦法明確由合規管理牽頭部門歸口管理合規風險庫,組織業務部門定期更新完善。
7、建立合法合規性審查機制和“一票否決”制度:建立健全合法合規性審查機制,將其作為經營管理行為的必經前置程序。業務部門加強對本領域日常經營管理行為的審核把關,合規管理牽頭部門加大對規章制度制定、重大決策事項、重要合同簽訂、重大項目運營等合法合規性審查力度,必要時可以對業務部門審核結果進行復審,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或企業規章制度的“一票否決”。同時,辦法還要求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合法合規性審查后評估機制,及時掌握審查意見采納情況,不斷提升工作質量。
8、建立合規舉報和違規行為記錄制度:健全合規舉報制度,設立違規舉報平臺,辦法要求中央企業對外公布首席合規官及職責、舉報電話、郵箱和信箱。辦法同時要求建立個人違規行為記錄制度,根據行為性質、發生次數、危害程度等,將其作為個人年度考評、評優評先的依據。
9、完善協同保障機制:辦法要求中央企業結合實際,積極探索構建法治框架下合規管理與法律、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協同運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提高管理效能。同時要求中央企業將合規管理體系建設經費納入預算,保障相關工作有序開展。
10、利用信息化手段輔助合規管理:加快推動合規管理信息系統與本企業其他管理信息系統、國資委國資監管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基本數據共通共享。加大信息系統推廣應用力度,實現本企業內全覆蓋。要求充分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對重點領域、關鍵節點開展實時動態監測,實現合規風險即時預警,對違規行為主動截停。
合規啟示:辦法的出臺有助于實現企業經營行穩致遠,各集團公司應當進一步加強對合規風險評估重要性的規定,建議明確制度建設與運行機制的關系,對信息化建設情況做一定區分。合規管理需要評價和追責,更需要盡職免責與合規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