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根據國家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級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經市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是指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單位的國有財產。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事業單位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應當遵循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第五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市財政局是市政府負責市級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市級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牽頭制定市級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權限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按規定權限審批市級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
(五)負責對市級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市級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市級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七)向市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七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和市政府賦予的職責,負責市級行政機關(含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下同)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市級行政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承擔市級行政機關國有資產配置、產權界定、清查登記工作,按規定權限開展資產處置工作;
(二)負責市級行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制定相關制度、辦法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市級公務用車管理工作,制定公務用車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除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外的普通公務用車編制、配置使用、更新購置、資產登記、處置審批等管理工作;
(四)參與市級單位國有資產通用配置標準的制定。負責市級公物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級行政機關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制;
(五)接受市財政局的指導和監督,并向市財政局報送職責范圍內的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六)會同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市級行政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市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審核(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
(四)負責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調劑相關工作,優化國有資產配置,推動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組織實施對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七)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并按要求報送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九條 市級單位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建立和完善內控管理制度。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購置、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負責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接受市級資產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向市級資產管理部門報送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 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級主管部門、市級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責任機構和人員,建立相關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工作規則。
第三章 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
第十一條 市級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遵循厲行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原則配置資產。
第十二條 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
市級單位應合理選擇適用的資產配置方式,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市場化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組織建立、完善資產配置標準體系,明確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標準。
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市財政局牽頭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準由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資產配置標準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 市級單位能夠通過調劑配置資產的,應當向主管部門申請調劑,主管部門無法調劑的,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統籌調劑。
第十五條 市級單位不能通過調劑配置資產的,可以采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配置。
第十六條 市級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和其他資金購置納入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范圍的資產,必須編制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對已經有資產配置標準的,要嚴格按照標準配置;對沒有資產配置標準或暫未納入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編報審核范圍的,要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結合單位履職需要、存量資產狀況和財力情況,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配置。
第十七條 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使用財政性資金購置的資產,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規定程序報批。會議、活動結束后將采購的資產移交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納入市級公物倉管理。
第十八條 市級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市級單位接受捐贈資產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有關規定執行。重大捐贈事件、以市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的捐贈事件應報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能需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第二十一條 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
第二十二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市級單位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第二十三條 市級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無形資產、數據資產等各類資產的管理,明確管理責任,規范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保證相關資產安全有效使用。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四條 市級單位應當建立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五條 市級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的,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和風險評估。
對外投資項目經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批復,其中:資產原值金額在100萬元(含)以內的由分管財政工作副市長審批,500萬元(含)以內的由市長審批,1000萬元(含)以內的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1000萬元以上的報市委常委會議審定。
出租、出借項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其中資產原值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出租、出借項目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批復。報市政府審批事項,資產原值金額在1000萬元(含)以內的由分管財政工作副市長審批,2000萬元(含)以內的由市長審批,2000萬元以上的報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對外出租的國有資產,其租金水平和出租期限應當進行集體決策,在依法簽訂的合同中予以約定,并在本單位公示。未經相關部門批準,出租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對外出租原則上公開招租,不能公開招租的,應當說明理由。
市級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六條 市級單位應當遵循“安全使用、合理補償”的原則,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市級主管部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建立健全資產共享共用機制,統籌規劃有效推進資產共享共用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核銷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轉讓、有償轉讓、置換、捐贈、報廢、報損,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處置方式。
第二十八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應按規定程序和權限處置,除本辦法第四十九條另有規定外,未經批準不得處置。資產處置程序和權限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有償轉讓、置換,應當通過政府批準的產權交易機構采取拍賣、協議轉讓、電子競價等市場競價方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除本辦法第四十九條另有規定外,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章 產權糾紛調處
第三十一條 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三十二條 市級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市級資產管理部門調解、裁定。
第三十三條 市級單位與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財政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五章 資產清查和評估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市級單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及市財政局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市財政局、市級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市級單位組織的資產清查工作,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批準立項后組織實施。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資產清查工作,應當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經市財政局批準立項后組織實施。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及市財政局實際工作需要進行的資產清查由市政府或者市財政局統一部署。
第三十六條 市級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七條 市級單位組織的資產清查應當將清查結果報主管部門審核確認,主管部門組織的資產清查應當將清查結果報市財政局審核確認。涉及資產核實的,按照資產處置權限進行認定批復。
第三十八條 市級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前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有償轉讓、置換的國有資產;
(三)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四)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七)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 市級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轉讓;
(二)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轉讓、置換;
(三)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
(四)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市財政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四十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六章 資產信息管理與統計報告
第四十一條 市級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并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四十二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統計報告是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格式、內容及要求,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狀況定期做出報告。
第四十三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是主管部門、市財政局編制和安排單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市財政局、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七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市級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條 市級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個人。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四十六條 市級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主管部門在配置單位國有資產或者審核、批準國有資產使用、處置事項的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財政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但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第五十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 市級單位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內部資產管理制度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有效期2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除國家、省另有規定外,此前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綿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促進國有資產優化配置和合理流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家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
經市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企業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市級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核銷的行為。
第四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堅持合理、優化、節約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害國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權益。
涉密資產處置還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與資產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和回收利用相結合,逐步建立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降低公共行政成本,促進節約型機關建設。
第六條 市級單位處置的國有資產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不得處置,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被設置為擔保物的資產,資產處置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有償轉讓收入、置換收入、報廢報損的殘值變價收入等,均屬國家所有,應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八條 國有資產處置批文是調整會計賬目的原始憑證,是單位辦理國有資產產權和使用權變動的依據。市級單位應根據資產處置批文,按規定及時調整資產、資金賬目、資產管理系統,并及時辦理國有資產變動產權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九條 市財政局是市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職能部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在市財政局的指導監督下,按規定權限開展資產處置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市級行政機關(含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下同)國有資產處置的具體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按規定權限審核(審批)市級行政機關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按規定審核重大資產處置事項;
(三)會同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市級行政機關國有資產處置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市級主管部門對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實施監督管理,按規定權限開展資產處置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財政部門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規定,制定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組織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工作,按規定權限審核(審批)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接受市財政局的指導監督并報告國有資產處置情況;
(三)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第十二條 市級單位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事項,應當建立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完善處理流程,規范處置行為,辦理本單位資產處置的報批手續,接受市級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第三章 資產處置方式及范圍
第十三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主要方式包括無償轉讓、有償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處置方式。
無償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的方式轉移資產產權的處置行為;
有償轉讓是指以出售、出讓等方式轉移資產產權并取得相應收益的處置行為;
置換是指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對外捐贈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愿無償將單位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與給合法的受贈人的行為;
報廢是指對達到使用年限,經技術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
報損是指對發生壞賬或非正常損失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資產報損分為貨幣性資產報損和非貨幣性資產報損。
第十四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確因工作需要無償轉讓的,轉讓的對象原則上為行政單位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市級單位國有資產確因工作需要捐贈的,限于公益性和救濟性捐贈。
第十五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有償轉讓、置換,應當通過政府批準的產權交易機構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電子競價等市場競價方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范圍主要有:
(一)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產權轉移的資產;
(二)閑置、低效運轉、罰沒或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三)已達到報廢期限,或因技術等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四)盤虧、壞帳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因工作需要進行置換、轉讓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審批權限與程序
第十七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應按規定權限處置,除另有規定外,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十八條 市級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由單位提出處置國有資產的申請,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房屋、土地處置。除另有規定外,市級行政機關、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房屋、土地的處置,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復核上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批復。其他事業單位房屋、土地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復核上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批復。
(二)跨政府級次的資產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復核上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批復。
(三)貨幣性資產報損。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其中:一次性報損貨幣性資產金額50萬元以上的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批復。報市政府審批事項,資產原值金額在100萬元(含)以內的由分管財政工作副市長審批,500萬元(含)以內的由市長審批,500萬元以上的報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四)車輛處置。普通公務用車處置,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處置,報市財政局審批。
(五)以轉讓、置換方式處置。市級行政機關以轉讓、置換方式處置資產的,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財政局審核后聯合上報市政府審批,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批復;其他事業單位以轉讓、置換方式處置資產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復核上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批復。其中:資產原值金額在100萬元(含)以內的由分管財政工作副市長審批,500萬元(含)以內的由市長審批,1000萬元(含)以內的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1000萬元以上的報市委常委會議審定。
(六)其他事項(對外捐贈、報廢、非貨幣性資產報損等)的處置
1.市級行政機關一次性處置資產原值金額在50萬元以內的,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一次性處置資產原值金額在50萬元(含)以上的,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財政局審批,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批復。
2.醫院、學校一次性處置資產原值金額在100萬元以內,其他事業單位一次性處置資產原值金額在20萬元以內的,由主管部門審批;醫院、學校一次性處置資產原值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上,其他事業單位一次性處置資產原值金額在20萬元(含)以上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十九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級主管部門按規定權限審批后1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五章 需提交的申報材料
第二十條 市級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時,在申報材料中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一)資產處置的申請文件;
(二)資產名稱、數量、規格、價值、購建時間、目前使用情況說明和權屬證明等;
(三)涉及房產、地產處置的,須報送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等相關資料;
(四)單位合并、撤銷、改變性質或變更隸屬關系的,須報送主管部門和機構編制、人事等部門的相關批準、決定材料;
(五)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清查、評估等相關報告;
(六)報廢資產的情況說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原件);
(七)非貨幣性資產報損須報送情況說明、損失價值清冊、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原件)和對非正常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文件;貨幣性資產報損須報送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無法確定損失金額的,須提供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
(八)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資產處置監督工作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外,各市級單位應當實行資產處置內部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條 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下列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經批準,擅自轉讓、置換國有資產的;
(二)超越權限處置國有資產,或對有爭議的資產擅自進行處置的;
(三)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侵占國有資產的;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壓價處置國有資產的;
(五)對已獲準處置資產不進行處置,繼續留用的;
(六)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不按規定上繳或使用的;
(七)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市級各部門(單位)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內部具體的資產處置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有效期2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除國家、省另有規定外,此前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